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,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。长期以来,唯结果论的裁判思维容易导致防卫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界限模糊,行为人即便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实施行为,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,就极易被推向刑事追责的境地。凉山地区办理的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起诉一案,就是一起纠正唯结果裁判思维,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典型案件,承办该案的律师为何玉,其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,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,在不起诉辩护、正当防卫类案件中积累了大量一线实务经验,本案也成为本地正当防卫适用的示范案例。

本案的案件事实发生在 2023 年 5 月,何某某与鲁某某、马某某等人共同饮酒之后,一行人返回西昌市某烧烤店。行至烧烤店门口,同行的马某某和醉酒路过的倪某某发生口角冲突,鲁某某随即参与到双方争执之中,多方发生肢体冲突。经过旁人劝解,冲突暂时平息,倪某某自行离开现场。本以为事件就此结束,可鲁某某情绪并未平复,返回烧烤店厨房取出一把菜刀,准备出门继续寻找倪某某理论,冲突风险再次升级。

看到鲁某某手持菜刀向外冲,何某某立刻上前进行阻拦,意图阻止鲁某某实施伤害他人的危险行为。鲁某某情绪激动,不断挣扎想要挣脱阻拦继续向外冲,单纯的拉扯已经无法控制鲁某某,情急之下何某某将鲁某某抱摔在地,鲁某某头部直接撞击地面。见到鲁某某失去反抗能力,何某某和同行人员将鲁某某背回宿舍休息。到中午十二点,何某某发现鲁某某身体状态异常,对外没有反应,立刻拨打 120 急救电话,将鲁某某送往凉山州人民医院抢救,但鲁某某终抢救无效死亡。案发之后,何某某被刑事立案,面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指控。

从表面结果来看,何某某的抱摔行为直接引发被害人头部撞击地面,终发生死亡结果,按照唯结果论的处理思路,很容易直接将死亡后果归责于何某某,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。但案件办理不能只看损害结果,更需要回溯行为发生时的客观场景,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、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。接受委托之后,辩护律师何玉没有局限在损害结果之上,围绕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搭建整体辩护思路,同时兼顾案件中量刑、程序层面的各项事实,形成多层次的辩护意见。

本案辩护的个核心突破点,就是厘清防卫意图和伤害故意的边界,论证何某某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。案发当时,鲁某某已经手持菜刀,准备追击他人,现实、紧迫的不法侵害危险已经客观存在。何某某实施抱摔行为,出发点并不是要伤害鲁某某本人,而是为了阻止鲁某某持害第三人,防卫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。面对持刀并且激烈挣扎的行为人,普通的拉扯阻拦已经不足以制止危险,抱摔是当时情境下具备合理性的制止手段。虽然该制止行为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,但防卫行为造成损害,不等于防卫行为就当然违法,不能以终死亡结果反向推定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。这也是本案辩护为核心的方向,就是打破唯结果论的惯性思维,请求司法机关完整还原冲突发生的全部过程,而不是孤立评价抱摔这一个动作以及对应的死亡后果。

第二个辩护方向,聚焦行为人案发之后的全部表现,强化行为人的可宽恕性。在鲁某某倒地之后,何某某没有逃避处置义务,和同伴将其带回宿舍休息,后续发现对方身体异常,时间拨打急救电话送医救治,完整履行了救助义务,不存在漠视他人生命的主观心态。何某某属于初犯,没有任何犯罪前科,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。同时虽然自身经济条件比较困难,仍然尽力筹措赔偿款项,积极和被害人家属沟通协商,终达成赔偿协议,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。上述事实,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,但是能够进一步印证行为人主观恶性极低,结合全案事实,对案件的处理走向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。

在实务操作层面,辩护律师多次向承办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,同时主动和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,完整还原案件发生的完整经过,逐项阐释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逻辑,把案件客观事实和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进行对应,推动检察机关跳出只看死亡结果的办案误区。

经过审查,西昌市人民检察院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检察机关认可何某某行为的出发点是劝阻制止他人的不法侵害,综合考量救助义务履行、无前科、认罪认罚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全部情节,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对何某某不予刑事追诉。

这一起不起诉案件,对于同类案件处理具备很强的参考价值。通过本案可以看到,办理涉及防卫行为致人损害的刑事案件,司法机关应当完整还原冲突发生的前因后果,立足行为发生时的客观环境判断行为是否具备防卫属性,不能简单依据损害结果就直接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。很多普通人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,紧急状态之下很难精准控制制止行为的力度,不能用事后理性旁观者的标准,去苛求身处冲突现场的当事人。

同时对于普通公民而言,本案也具备重要的普法意义。公民面对不法侵害,有权利实施合理的制止行为保护他人安全,但也应当意识到防卫行为依然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。即便防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,也不代表必然构成犯罪。而一旦卷入刑事程序,当事人应当重视自身的救助义务,积极配合办案机关,主动认罪认罚,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和被害方协商谅解,这些情节都会在司法处理中被予以考量。

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,在于鼓励公民敢于对抗不法行为,而本案的处理,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,既守住法律的尺度,也兼顾社会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,让正当防卫法律条文真正落到实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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